9月16日,黄女士在某医院治疗眼疾,取药的时候药房把治疗烫伤的药水当成了眼药水。 “药房工作人员将滴眼剂拿成了烫伤药。 ”长沙的黄女士也没留意,直接把烫伤药当滴眼剂使用了。这两天,因为用错了 ...
9月16日,黄女士在某医院治疗眼疾,取药的时候药房把治疗烫伤的药水当成了眼药水。
“药房工作人员将滴眼剂拿成了烫伤药。 ”长沙的黄女士也没留意,直接把烫伤药当滴眼剂使用了。这两天,因为用错了药,她直喊“眼睛痛”。
没留意 误用药两天
黄女士回忆,几天前,她前往某医院准备做近视激光手术。术前检查后,黄女士到药房按处方拿了药,没有按处方清点便离开了医院。她按药品说明书滴用了该“滴眼剂”两天后,眼睛却突然出现了疼痛的症状。
她随即拿出“滴眼剂”的说明书,却吓出了一身冷汗,产品性能上写着:“用于烧伤创面( 包括浅Ⅱ°和深Ⅱ°烧伤创面)、残余小创面、各类慢性溃疡创面(包括血管性、放射性、 糖尿病性溃疡)以及供皮区新鲜创面等”。
手中的“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外用溶液”竟然是一种“烫伤药”。 黄女士一头雾水,急忙找来处方,发现处方上写的是“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衍生物滴眼剂”,跟烫伤药的药盒上的字,只有几字之差。“幸好我发现得早,不然眼睛瞎了就后悔莫及了。”
医院:若情况属实 医院可承担责任
黄女士告诉记者,事后她找到了眼科激光中心的一名医生。“医生说处方没开错,是药房拿错了药。眼睛暂时没有发现其他情况的症状,但是近视激光手术受其影响暂时不能进行。”
记者随后联系上该医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希望黄女士直接到医务部门来协商,协同眼科部了解具体情况后再着手解决。
湖南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曙表示,这种情况下,黄女士可以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假如确定是“药房拿错了药”,医院则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提醒市民朋友,当领药或者买药时,应多加留意。